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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 B 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 C 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 D 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允許某一個特定職位可以去『統一』或『指揮』其他法官的訴訟程序,這會對法官在個案中的獨立判斷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指揮關係』是否符合我們對司法獨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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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小子,你沒走錯路啊。竟然能看清「庭長」那傢伙的本質,看來你對權力分立司法審判獨立的路標還算熟悉。不錯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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