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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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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遭遇突發性重大災難,且現行法律完全無法及時因應時,如果政府被賦予一種「先破例行動、後補行程序」的特殊權力,你認為在民主法治的精神下,這種權力最不應該受現行法律程序的束縛,但卻絕對必須遵守哪一項最後的實質正義底線,以防止行政權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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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又怎樣?別以為懂皮毛就無敵了

  1. 觀念校正: 別再把「緊急命令」簡化成「重大災變」了!根據釋字第 543 號,發布的前提是「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它確實擁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若需由執行機關補充,必須在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至於什麼比例原則、第 23 條拘束,這號解釋沒說的別亂塞,搞清楚法律適用界線再來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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