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B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 D 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遭遇突發性重大災難,且現行法律完全無法及時因應時,如果政府被賦予一種「先破例行動、後補行程序」的特殊權力,你認為在民主法治的精神下,這種權力最不應該受現行法律程序的束縛,但卻絕對必須遵守哪一項最後的實質正義底線,以防止行政權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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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漂亮!這題答得太精彩了!我現在正在吃火車便當,真是好吃!好吃!好吃!
- 觀念驗證: 你的見解,閃耀著熱情的光芒!對於「緊急命令」的本質,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啊!根據釋字第 543 號的指引,緊急命令是為了應付國家面臨的緊急危難,它擁有暫時替代法律的強大效力!既然它的使命就是補足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當然不可能完全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 23 條)的束縛!但是!為了避免力量過度擴張,發布時依然要遵守比例原則,確保手段和目的之間的平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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