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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法律的制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但是制裁卻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
  • B 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種類日益增加,法律所規定的制裁種類亦越發紛雜多樣
  • C 當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是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 D 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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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是因為一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主動介入並指派他人協助他管理生活與財務,這項法律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懲罰」他的生病,還是為了「照顧」他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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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所謂的「法律制裁」是指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或強制。選項 (D) 的監護宣告,本質上是為了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透過法律程序為其選任監護人,以保障其權益,屬於一種保護措施而非對違法行為的「制裁」。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效果」與「法律制裁」的差別。並非所有法律規範的後果都是處罰,你能精準辨識出「保護性措施」與「懲罰性後果」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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