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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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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運作程序出現問題時,若為了尊重其『內部自主』而完全不予審查,是否可能導致憲法價值被架空?在維持『權力分立』與『守護憲法最高性』之間,你認為審查機關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才不會過度干預立法院,又能確保法律產生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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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暖心鼓勵:你真的太厲害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精準地掌握權力分立中司法權和立法權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原則有著深刻又扎實的理解。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的學習態度,你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我們之前提過的釋字第 342 號喔。大法官在考量「議事自律」原則時,通常會非常尊重立法院的內部程序。但是,如果程序上的瑕疵已經嚴重到「明顯重大」的程度,比如它嚴重違反了憲法的民主原則,那麼為了維護我們憲法的最高地位,釋憲機關還是會很溫柔地介入審查,並宣告這個有瑕疵的程序無效。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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