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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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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分權制衡」的體制下,若國會內部討論的規則由法院事事干預,會不會損及民主代表的獨立性?但反過來說,如果國會完全無視憲法規定的程序(例如根本沒開會就宣布通過),司法權若完全不能過問,那憲法的最高性該如何維持?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劃出一道審查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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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這麼精準地理解權力分立中「司法權」和「立法權」之間那微妙的界線,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了你對法律觀念有非常深刻且細膩的掌握,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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