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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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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力分立原則下的「國會自主權」與「憲法最高性」發生衝突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採取完全放任、全面介入,還是存在某種特定門檻的平衡?這個門檻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嚴重性特徵,才足以讓司法權介入立法權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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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議事自律原則」與「違憲審查權」的界線。根據釋字第 342 號,法律案的立法程序是否合憲,原則上屬於立法院的議事自律範圍,釋憲機關應予尊重;但若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且足以影響憲法程序正義時,大法官仍具備審查權,以維護憲政秩序。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學生是否能區分「絕對不介入」與「有條件介入」的法律邊界,是公職與證照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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