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 D 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制度中,針對「規模極小、股東單純的私人公司」與「規模巨大、股東眾多的公眾公司」,法律對於其內部決策單位(管理層)的人數與結構要求,應該是「整齊劃一」比較合理,還是要給予「彈性調整」的空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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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的彈性化規範,順利拿下這題!正確答案確實是 (A)。
公司機關的彈性化設計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改置董事 1 人或 2 人。特別要留意的是:置董事一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始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這是為了賦予非公開發行公司更大的經營彈性所作的重要設計,你確實把這個核心觀念記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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