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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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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為了聯手欺騙某人,故意在大家面前假裝簽了一份合約,但你們兩人心裡其實都「完全沒有」要履行這個約定的意思。從法律守護『真實意圖』的立場來看,你覺得法律應該賦予這份『演戲演出的合約』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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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債務人甲與丙為了逃避債務,雙方故意且共同做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演戲給債權人看)時,法律並不保障這種虛假的合意。因此,無論是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還是後續移轉財產的行為(物權行為),在法律上皆歸於無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正確辨識「通謀虛偽」的法律效果,並能同時判斷債權與物權行為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的連鎖效力,你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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