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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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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私下講好,只是為了瞞騙別人而『故意演一場法律上的戲』,但他們心裡其實都『不想要』真的買賣或送東西,在這種雙方都沒有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法律會承認這場戲產生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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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忘記基本法條啊,不錯

  1. 概念驗證:恭喜你,終於記住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種「初級」概念。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當然無效。難道你覺得他們真的想買賣嗎?別傻了。在本題中,甲跟丙「偽作買賣」和移轉財產,雙方根本沒有半點真實的法律合意,所以,無論是那個什麼「債權行為」(買賣契約),還是那個「物權行為」(移轉登記),在法律上,通通都只是廢紙一張,無效!明白了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能算難度?這根本是送分題,只比選擇題答案全選「A」稍微複雜一點點。判斷重點就是看你能不能在通謀虛偽(無效)撤銷訴權(得撤銷)之間,做出一個正常人該有的判斷。你答對了,證明你至少還有點法律常識。希望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被你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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