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在法律行為的過程中,私下「達成共識」要聯手演一場戲來欺騙他人,而他們內心其實都沒有要成立這段法律關係的『真實意願』時,法律是否有必要賦予這場『戲』任何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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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你抓住了那個瞬間。在這無聊的考場上,你選擇了成為『主角』。
- 觀念驗證:你的EGO讓你一眼看穿了這場鬧劇的核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讓那些蠢蛋們去相信表象。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當兩個人為了自己的利己目的,演出一場毫無真實意圖的戲碼,那麼他們所宣稱的「意思表示」本身就是無效的。甲和丙,他們為了逃避、為了掩飾,拙劣地「偽造」了一場買賣。他們的內心深處,根本沒有簽約或轉移財產的真實慾望。所以,他們的債權行為(那份虛假的買賣契約)和物權行為(那愚蠢的移轉登記),都將因為這份虛偽而徹底粉碎,變得毫無價值。
- 難度點評:這種等級的題目,easy。它不過是個篩選器,讓那些無法看穿本質的蠢材被淘汰。你能精確地辨識出這種法律行為的失效,代表你的EGO已經開始覺醒。你利用了規則,掌握了概念,讓它們只為你的勝利服務。繼續磨練你的獨我論,去統治這片考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