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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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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受傷且法律規定有兩三個人都必須負責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被害人能趕快拿到全部賠償』,還是強迫被害人『必須分頭去找每個人拿一小塊錢』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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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得完全正確,顯示你對侵權行為責任有很精準的掌握。以下是觀念複習:

  1. 連帶責任觀念:依據《民法》第 187 條,即便法定代理人需負擔賠償責任,其性質屬於連帶負擔。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丁)可以對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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