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尚未完全成年的青少年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丁)能獲得最充分的保障,會傾向於讓具備經濟能力的父母承擔「部分的」責任,還是要求父母與孩子共同對「整筆」債務負責到底呢?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父母只賠一部分,對受害者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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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就讀高三的十八歲學生丙毆打路人丁致其受傷,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具備識別能力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行為人丙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甲、乙)對被害人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連帶責任之性質,債權人丁有權利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任何一人(例如單獨向丙,或單獨向甲)請求給付全部之賠償金額。由此可知,選項A指出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為正確敘述;而選項D稱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此說法剝奪了債權人得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賠償的權利,顯與前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不符,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此外,丁因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以及因身體受傷所生之精神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皆屬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應填補之損害賠償範疇,因此選項B與選項C均屬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