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一個人的『年齡』會如何影響他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程度?當一個人在法律定義中已經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他的父母在法律上是否還具備監督他校外行為的義務?若無監督義務,那損害賠償的責任應由誰獨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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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選項中的錯誤,這說明你對民法成年年齡修正以及侵權行為責任歸屬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年齡。依現行民法規定,滿 18 歲即為成年(完全行為能力人)。丙既然已成年,他在法律上就是獨立的責任主體。依據民法第 184 條,丙應對其傷害行為負擔賠償責任;而父母僅在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 (D) 所述的比例賠償既不符合「成年人自負責任」原則,亦不符合民法連帶責任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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