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 B 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一個人的『年齡』如何影響他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程度?當一個人達到法定成年年齡後,他與父母之間的法律責任關係,會與未成年時期有什麼重大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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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確掌握了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歸屬。現行《民法》規定 18 歲為成年,丙既然已成年,即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應獨立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184)。丁受傷可請求醫療費(財產損害 §193)及慰撫金(非財產損害 §195)。由於丙已成年,父母原則上不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 (D) 所述的比例限制在法律上並無根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試了學生是否注意到「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的最新法規,以及是否理解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187)僅適用於未成年人。你沒有被「高三」這個身分迷惑,非常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