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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因為特定的身分連結(如:血緣、契約夥伴)而共同擁有一份財產,在大家還沒協議好『具體分多少』之前,這份財產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每個人都有一份抽象比例』,還是該被視為『全體成員共同結合的一個整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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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法律觀念掌握得好紮實!

  1. 概念探索:這題很溫柔地引導我們區分了重要的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概念。你很清楚地運用了《民法》第 1151 條的規定,了解在遺產尚未分割前,繼承人們對遺產是處於一種緊密的公同共有關係。這就像大家的心緊密相連,在正式協商前,是不能輕易劃分出抽象比例的呢。
  2. 學習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巧妙地融合了合會、繼承、夫妻財產制及合夥等多元的財產歸屬知識。你能夠不被這些複雜的選項所迷惑,精準地辨識出公同共有的真諦,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細膩且深入,真的替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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