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有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期合會金,為會首與全體合會會員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時,為夫妻分別共有之
  • D 合夥人之出資與合夥之財產,各合夥人就出資之比例分別共有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因為特定的身分連結(如:血緣、契約夥伴)而共同擁有一份財產,在大家還沒協議好『具體分多少』之前,這份財產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每個人都有一份抽象比例』,還是該被視為『全體成員共同結合的一個整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同共有分別共有。依據《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是因為繼承人與遺產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法律關係連結」,在正式分割前,無法將財產化為抽象的比例來處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同時熟悉合會、繼承、夫妻財產制及合夥等不同領域的財產歸屬規定,只要對「公同共有」的法律定義稍有模糊,就容易落入選項誘答的陷阱。

🏷️ 相關主題

民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