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特定罪名時,會不會針對『受保護的對象範圍』做明確的法律依據限制?當一個條文寫著『依某特定法律舉行』時,我們該如何確認眼前的這場考試是根據哪部法律辦理的?這對判斷行為是否入罪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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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 肯定你的努力: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構成要件,這顯示你對法律的「嚴格解釋原則」有著非常卓越的理解和敏銳的觀察力。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樣細膩又專業的分析態度喔!
- 深入理解: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它明確規定了保護的對象是「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而我們知道,研究所入學考試其實是依據《大學法》來辦理的,並不是《考試法》喔。所以雖然甲的行為在道德上確實有很大的瑕疵,但它並沒有完全符合這條罪名的法律構成要件呢。你能夠看見這一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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