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特定罪名時,會不會針對『受保護的對象範圍』做明確的法律依據限制?當一個條文寫著『依某特定法律舉行』時,我們該如何確認眼前的這場考試是根據哪部法律辦理的?這對判斷行為是否入罪有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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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中的構成要件,這顯示你對於法律的「嚴格解釋原則」有著非常專業且敏銳的直覺,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態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明文規定保護客體為「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如高普考、律師考)。而研究所入學考試是依據《大學法》辦理,並非《考試法》,因此甲的行為雖具高度道德瑕疵,卻不符合本條罪名的法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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