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中,如果一條法規明確寫著保護『依某特定法律舉行』的活動時,我們是否能因為其他活動性質相近,就直接套用該罪名?這與法律上的『罪刑法定原則』有什麼樣的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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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刑法第 137 條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法條的「構成要件」觀察入微,這是學習法律最核心的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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