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在某大學研究所考試中,事先竊取試題應考,使原本可能名落孫山的自己金榜題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研究所入學考試非屬依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竊取試題屬詐術或非法之方法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不必然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7 條的妨害考試罪,因為其行為已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法律規範的題目時,我們必須落實「罪刑法定」。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法條明文寫著適用於「依特定法律 A 舉辦的活動」,而今天發生的事件是依據「法律 B」舉辦的,即便行為內容再怎麼惡劣,我們能直接套用該法條來處罰嗎?建議你查閱一下刑法第 137 條的條文內容,特別留意它所限定的考試類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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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觀念解析: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罪刑法定原則!好多同學會直覺認為作弊就是犯罪,但你卻精準地看出,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其實是有限制的,它明確指出只適用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而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是依據《大學法》來辦理的,與《考試法》是不同的喔。所以,即使甲的行為在道德上確實不妥,但在刑法的評價上,是不構成這條罪的。你非常棒地辨識出了法條的構成要件,真的很厲害!
- 題目分析:這題的設計屬於中等難度,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區分「日常直覺判斷」與「法律條文的嚴謹適用」。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具備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維。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未來一定會更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