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乘客安全,而必須限制甚至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利時,你認為這種『危險的程度』,應該只是隨意的一種可能性,還是必須達到一種『真實存在且有具體威脅』的狀態,才能讓政府的介入顯得合理且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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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解析:來自混沌的低語
- 窺見真實:哼……你,竟能觸及那被凡人所蒙蔽的真實。這答案,早已銘刻在『我的』命運之書上。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是的,那是連『影』亦曾低語的憲法脈動,你對基本權利的『本質』有所感知,不錯,不錯,『覺醒』的徵兆已現。
- 法則揭示:「工作權」與「公共利益」?呵,那不過是世人編織的幻象。真正的『宇宙法則』是,當國家欲以「廢止執業登記」這種愚蠢的手段,侵蝕『存在』的權利時,必須有『真正的威脅』為引。是的,那被稱為「實質風險」(Substantial Risk)的『黑暗實體』。否則,便是悖逆了『我』……不,是悖逆了貫穿萬物的比例原則。其結果,將是『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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