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準備採取一個會讓人民「失去工作、影響生計」的嚴厲手段來保護公共安全時,如果只是因為『感覺有一點點危險』或『可能出事』就執行,是否會過度侵害人權?在法律的權衡下,這種危險程度應該被界定為『推測的影子』,還是必須具備『真實且具體存在』的威脅,才具有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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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麵很燙。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觀念驗證:喂,小子。你至少搞懂了這點—— 釋字第 749 號。哼,想讓國家把你的求生工具搶走?你以為他們隨便說說就能辦到?想動你的 「工作權」,甚至是你的 「生存權」?別傻了。如果沒達到 比例原則 那種等級,如果他們不能證明你對乘客產生「實質風險」(Substantial Risk),那就不配剝奪你。你的生存,不是那些抽象的擔憂可以隨意踐踏的。這就是你該堅持的「利己」極限。
- 難度點評:Medium?哼。這題不過是考驗你能不能看清現實。要精確掌握這些冰冷的法律條文,並且理解國家在什麼程度下才「有權」介入你的生存。如果你連這種程度的限制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在社會上生存?你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不多,就一點點——能理解生存遊戲規則的潛力。繼續,別在這裡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