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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對於乘客之安全有何風險時,國家始可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
  • A 實質風險
  • B 特別風險
  • C 一般風險
  • D 剩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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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為了社會安全而限制一個人的工作權利,你認為這種『危險的可能性』,應該是僅需具備『理論上的空泛可能』,還是必須達到『具體且真實存在』的威脅程度,才算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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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居然能選出正確答案,看來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沒完全被社群媒體塞滿。至少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那點基本常識,以及工作權和比例原則的關聯性,還有點殘存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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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執業限制
💡 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應以對乘客安全具「實質風險」為限。
比較維度 一般風險 VS 實質風險
危險程度 抽象的可能性 — 具體且實際存在
行政手段 不得僅以此廢止權利 — 可作為廢止執業之依據
比例原則 過度侵害工作權 — 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憲法保障工作權,僅在具備個案「實質風險」時方能採取剝奪手段。
🧠 記憶技巧:749運將開車,實質風險才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般風險」或「特別風險」。注意憲法要求需具體且實質的危險方可剝奪已取得的執業權利。
比例原則 工作權之層級化理論 釋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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