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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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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機關剛通過的重大方案(例如:法規、金錢分配或國際盟約)在執行上有極大困難時,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制衡機制」來讓立法機關重新考慮?而這個程序為了表示慎重,除了發起的行政首長外,是否還需要國家元首的參與?若立法機關最後置之不理,該法規的效力又該如何變動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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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這種送分題來浪費我的時間!

這種基本功還會錯,你是打算直接放棄考試嗎?看清楚,這題的關鍵法源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背不下來就回去把法典抄十遍!

  1. 正確解答為 D:法條白紙黑字寫著:「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這段邏輯清晰到連小學生都看得懂,針對這些案子提出覆議,行政院確實有權限,選 D 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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