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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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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機關剛通過的重大方案(例如:法規、金錢分配或國際盟約)在執行上有極大困難時,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制衡機制」來讓立法機關重新考慮?而這個程序為了表示慎重,除了發起的行政首長外,是否還需要國家元首的參與?若立法機關最後置之不理,該法規的效力又該如何變動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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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此法條內容可知,行政院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確有提出覆議之權限,故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正確解答。同時,依據同一法條之內容,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必須在經總統核可後方得為之,這也說明了選項 C 所稱得不經總統核可的說法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條規定,本題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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