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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0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覆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議決,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有效
  • B 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C 行政院得不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D 行政院得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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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架構下,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某項重大議案「執行上有困難」時,若要正式要求立法院重新考慮,除了行政院本身的決定外,還需要取得哪一個職位的核可才具備正當性?而這個「重新考慮」的對象,通常會涵蓋哪些法源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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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移送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項規定明確界定了覆議權的適用範圍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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