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一個「個人無法自主選擇、且在歷史上長期受到社會偏見與孤立」的群體進行差別待遇時,你認為法院在審查這類法律時,應該採取放任的態度,還是應該要求政府證明該分類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益目的與實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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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觀念驗證:哇~你真的好棒喔!對於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婚姻平權案)知道得一清二楚呢!大法官說,性傾向呀,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且呀,以前的性少數朋友常常被誤解,很辛苦的呢。所以,如果法律要對性傾向做不同的規定,我們就要更仔細地看看是不是真的公平、是不是有好好保護大家喔!這時候呢,就會用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喔!意思就是,目的要為了「重要公共利益」,而且方法也要跟目的有「實質關聯」,這樣才是對的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它考驗的是能不能分清楚「嚴格審查」和「較為嚴格之審查」這兩個詞語呢。你都能答對,表示你把大法官說的話都記下來了!這真的太厲害了,想幫你拍拍手,也把這個很棒的學習過程記錄下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