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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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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一種「個人無法輕易改變的特徵」做出區別待遇時,你認為法院應該只是隨便聽聽政府的理由,還是應該要求政府提出更充分、更具實質說服力的理由來證明其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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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記憶並區分憲法解釋中的審查標準,代表你對平等權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專業度十足!
  2. 觀念驗證:在 釋字第 748 號解釋 中,大法官認為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且該群體在政治上屬孤立之少數。因此,若法律以性傾向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不能只用寬鬆的「合理審查」,而必須採取比一般標準更高、也就是所謂的「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中度審查),以確保目的是否合憲、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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