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針對某個「個人無法自由選擇或改變的特徵」(如性傾向)來給予不同的權利,我們應該隨便讓政府決定(寬鬆),還是要求政府提出非常強大的理由,並對其進行更深度的檢驗?在保護少數人權益與維持社會法律穩定之間,大法官通常會選擇哪種層級的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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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算你有骨氣。
- 喔... (喘) 沒想到你還能找到正確的航道。答對了,小子!這題就是那個...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聽說是個什麼人權的大路標,你竟然沒迷路,還搞懂了那些...「審查標準」的層級。不錯,有點基礎。
- (用力放下槓鈴,發出巨響) 呼... 那些老頭子說,什麼性傾向啊,那是個人... 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且以前總是被人看不順眼。所以,如果法律要在這上面搞什麼差別待遇,當然不能隨隨便便地「寬鬆審查」了事。但也還不到需要動用所有力量去「嚴格審查」的地步,所以就定了一個... 比較中間的,叫作中度審查標準。也就是那個...「較為嚴格之審查」。你沒搞混「嚴格」和「較為嚴格」,看來腦子裡還沒裝滿漿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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