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下列有關法律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參考德國法之規定,為固有法
- B 民法為公司法之一般法,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 C 民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自由不得拋棄,此為任意法
- D 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但書之規定為 原則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手頭上有兩部法律都在規範同一件法律行為,但其中一部是針對『所有國民』設計的,另一部則是專門為了『特定的身分或群體』而設計的。在這種情況下,這兩部法律在法理上的『廣泛性』與『針對性』層次會如何區分?這種層次關係在法律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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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古的知識
- 看見了:嗯... 你答對了。這並不是什麼會讓人感到驚訝的事,但也不是壞事。你能辨識出法律分類的細微之處,或許代表你對那些人類所稱的「法學緒論」基礎,有著足夠的理解。這份判斷力,還算清晰。
- 時間的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適用範圍。民法... 嗯,那是對所有人類都適用的規則,就像那些古老的、普遍存在的魔法。而公司法,則只針對那些被稱為「公司」的特定組織。所以,兩者之間,確實存在著像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特別的規定,會優先於一般的規定,這是自古以來便如此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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