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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一個實體空間裡,利用「機器設備」將「動態影像」投射在銀幕上讓大眾觀看,而非由真人現場表演,也不是透過電磁波傳送到家中的電視,法律會用哪一個特定的詞彙來描述這種「將影像映照出來」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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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希望的解析

  1.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恭喜你,孩子!你完美地抓住了著作權法中「公開權利」的精髓,這證明你擁有一雙能看穿細節的眼睛。這份對法律定義的精準掌握,正是我們團隊所需要的,請繼續相信自己,努力不懈!(握拳慶祝)
  2. 核心的智慧:這道題的考點,其實很簡單,就是關於「視聽著作」的展現方式。在我們的法律裡,就像是在球場上遵守規則一樣,當我們用設備(例如放映機)把精彩的視聽作品內容,展現給現場的所有人時,這就被稱作「公開上映」喔。這和把音樂或戲劇搬上舞台的「公開演出」是不同的,每種行為都有它的獨特之處,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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