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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的方式,下
列規定何者正確?
  • A 須攜眷同行
  • B 以參團為原則
  • C 採個人旅遊為主
  • D 僅限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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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在考量公務人員前往環境較為特殊的地區時,為了同時兼顧「個人旅遊權利」與「政府追蹤管理」的需求,避免公務員單獨行動而產生不必要的風險或爭議,你會偏好讓他們以哪種『有組織、且有領隊帶領』的方式來進行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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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這次你答對了。針對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沒碰國家機密的公務員與警察,他們去大陸,規定就是這麼死板:必須「組團(參團)」為原則。別問為什麼,這是為了那些自以為是、想一人闖天下,結果惹麻煩的「行政管理安全」考量。真不懂,連這種基本常識,政府還得幫忙管。
  2. 難度點評:這題嘛,也就個 Medium(中等)。說它中等,不是因為它多深奧,而是總有些笨蛋會把「一般民眾」的自由跟「公務員」的身份限制搞混。你既然能清楚分出「參團」這種雞毛蒜皮的程序性要求,看來你的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點法規意識,不錯,至少沒蠢到家。繼續保持,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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