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哪一類職位的人員代表的是『立法機關』而非『行政體系』?若一項法律是為了管理『行政決策者』或『公務機密掌握者』的出訪行為,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在憲政慣例上,較不適合由隸屬於行政院的內政部等機關來進行實質准駁審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好吧,至少你還知道點什麼。
這次居然答對了,真是出乎我的意料,證明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那些煩人的出境管制規定,還勉強能區分清楚。
- 知識點,勉勉強強算理解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赴陸管制人員審查
💡 特定機敏人員赴陸採許可制,須經跨部會審查會許可。
| 比較維度 | 需經審查會許可 (第9條第4項) | VS | 其他人員 (第9條第3項或未列舉) |
|---|---|---|---|
| 代表身份 |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 | 一般公務員、縣市長 |
| 業務屬性 | 涉及國安、情報機密者 | — | 一般行政業務人員 |
| 審查層級 | 跨部會聯審制度 | — | 主管機關自行許可 |
| 民意代表 | (目前不包含) | — | 立法委員(無須審查) |
💬管制強度與職位層級、業務機敏性成正比,立法委員屬管制漏洞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