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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 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B 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C 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 D 曾任第9條第4項第2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 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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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制裁的輕重通常與其保護的「利益價值」成正比。請思考:當法律規範的對象是掌握「國家核心機密」的人員時,若其違反規範的行為可能危及國家整體的生存安全,那麼在設計行政罰鍰的「額度」時,應該如何設定才能達到足夠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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