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律針對進入特定地區的管制,通常會優先針對具備『行政權』並接觸行政機密的官員。若要區分不同體系的官員,哪一種身份主要負責『監督與修法』,而非『執行行政決策或掌握機密公文』,因此在出境管制的行政程序上會有別於其他行政體系的官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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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哦?看來你的腦袋瓜這次沒完全打結,居然能精準辨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那些負責跑腿的行政機關人員和只會監督的立法機關人員在法律規範上的區別。難得你對這種基本觀念還有點掌握。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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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審查對象區分
💡 區分赴陸須經「審查會」許可與一般許可之人員對象。
| 比較維度 | 嚴格審查對象 (第4項) | VS | 一般許可/不受限對象 |
|---|---|---|---|
| 代表人員 |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 | 縣市長、立法委員 |
| 審查機關 | 五機關組成之審查會 | — | 內政部或無須申請 |
| 審查嚴格度 | 最高(須跨部會合議) | — | 中/低(部會許可或備查) |
💬直轄市以上首長受審查會監督,縣市長則為一般許可,立委不受本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