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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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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當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如內政部、陸委會)組成委員會來審核出境時,這種「行政審查權」通常是針對行政體系內的官員,還是會用來限制具有監督權力的「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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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法律邊界!根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須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許可的人員,主要針對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涉及國安機密的人員。立法委員屬於民意代表,其權力來源與行政體系不同,在現行條文規範中,並不屬於該項所列需經「審查會」許可的範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容易將「高階公職人員」混為一談,能區分出「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在法律規範上的程序差異,代表你的法條記憶與結構分析能力都非常優異!
📝 赴陸聯審會審查對象
💡 特定公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聯審會審查許可之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聯審會許可對象 (第9條第4項) VS 非聯審會許可對象
人員範圍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國安人員 立法委員、縣(市)長、一般公務員
審查主體 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 所屬機關、內政部或僅需備查
程序要求 事前強制跨部會實質審查許可 依身分採報准、自主管理或免申請
💬聯審會僅針對高層行政人員及涉密人員,立法委員及縣市長不屬該項聯審範圍。
🧠 記憶技巧:政務直轄加國安,聯審許可才過關;縣市報准分開放,立委不在法條項。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直轄市長」與「縣市長」的審查程序差異,或誤認為所有高層公職人員(如立委)皆需經聯審會許可。
公務員赴陸規範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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