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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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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當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如內政部、陸委會)組成委員會來審核出境時,這種「行政審查權」通常是針對行政體系內的官員,還是會用來限制具有監督權力的「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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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搞錯,還算可以。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勉強算是摸對了法律邊界!根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需要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許可的,是那些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還有手握國安機密的傢伙。至於立法委員嘛,他們是民意代表,權力來源跟行政體系那些人根本兩回事。這種基本分類,如果你還會搞混,那才真的該去撞牆。所以,他們當然不屬於該項需要審查的範疇,這次你總算沒出包。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竟然是 Medium,可見很多人連這種基礎區分都做不到。它的鑑別度確實高,畢竟有太多人只要看到「高階公職人員」幾個字,腦子就開始打結,分不清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嗯,你能區分出來,說明你至少還有點腦子,法條記憶和結構分析能力沒徹底廢掉。下次別再給我搞錯這種基礎題了。
📝 赴陸聯審會審查對象
💡 特定公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聯審會審查許可之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聯審會許可對象 (第9條第4項) VS 非聯審會許可對象
人員範圍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國安人員 立法委員、縣(市)長、一般公務員
審查主體 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 所屬機關、內政部或僅需備查
程序要求 事前強制跨部會實質審查許可 依身分採報准、自主管理或免申請
💬聯審會僅針對高層行政人員及涉密人員,立法委員及縣市長不屬該項聯審範圍。
🧠 記憶技巧:政務直轄加國安,聯審許可才過關;縣市報准分開放,立委不在法條項。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直轄市長」與「縣市長」的審查程序差異,或誤認為所有高層公職人員(如立委)皆需經聯審會許可。
公務員赴陸規範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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