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 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B 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C 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 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 D 曾任第9條第4項第2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 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不同職位的人員設定入出境管制時,你認為處罰的「力道」會如何隨身分的「涉密程度」而變化?如果是一位掌握核心國防機密的人員違反規定,你覺得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會傾向與一般職員相同,還是會為了達成嚇阻效果而大幅提高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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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兩岸關係法規的修法動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罰鍰數額」的題目,往往是國考中用來區分考生細心程度的關鍵考點。
罰鍰金額的精確判讀
本題的核心錯誤在於選項 (B)。根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3 項 的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的公務員或特定身分人員(即違反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者),其行政罰鍰處分應為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選項中將上限標註為「100 萬元」,顯然低估了現行法規對於維護國家安全與機密外洩的嚴格管制。這項修正案旨在強化對涉及機密業務人員的管轄,因此大幅提高了罰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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