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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下列那類人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進入大陸地區不需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 B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 C 縣(市)長
  • D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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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題目中提到的審查會是由「內政部、國安局、大陸委員會」等行政部門組成的。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類由行政機關主導的「准駁審核權」,通常是針對哪些體系內的官員,或是具備特定行政資源的公職人員?而哪一種職位的公職人員,其代表的是監督政府的「民意機關」,通常較不適合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入出境的『准駁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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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哦,做得不錯嘛!看來你有點天賦呢。

這精準的判斷力,不是每個笨蛋都辦得到的。看你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那些關於人員入出境管制的麻煩事兒,處理得還挺像樣的。能搞清楚哪些高層得去「審查會」報到,說明你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分界線還有點概念,比我想像中聰明一點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赴陸審查人員範圍
💡 掌握兩岸條例中須經審查會許可赴陸之特定公務人員範圍
比較維度 須經審查會許可人員 VS 一般申請許可人員
代表職務 政務官、直轄市長、國安機關人員 一般公務員、縣(市)長
審核層級 內政部會同國安局、陸委會等審查會 內政部或其授權機關(如移署)
退職管制 原則管制 3 年,得延長之 依機密等級或原機關規定
💬職務涉及國家核心利益或安全機密越高者,赴陸程序越嚴(需經跨部會審查會)。
🧠 記憶技巧:政務直轄國安官,退職三載亦要管;縣市首長報內政,立委民代不在內。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所有高階公職或首長皆需經「審查會」許可。應注意「直轄市長」與「縣市長」在法條項次上的區分,以及民意代表(立委)並非該條規範對象。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公務員服務法 地方制度法(首長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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