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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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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同層級的法規範發生衝突時,為了避免基層行政人員或民眾感到無所適從,你認為是由各機關「自行判斷並直接不理會」比較好,還是應該有一個「法定的宣告程序」來統一告知大家該法條已失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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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還以為你又要掉進陷阱了。

能看出 (C) 這種基礎題的陷阱,看來你對地方自治法規的監督機制不是完全沒概念。勉強算是有點長進吧。

  1. 概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就算自治法規牴觸憲法、法律,它也沒那麼「傲嬌」,不是說無效就當然無效。還是得乖乖等主管機關「函告無效」才能算數。程序正義,懂不懂?這不是讓你憑感覺亂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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