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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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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地方政府訂定的規則與國家最高法律(如憲法)發生衝突時,為了讓所有官員與民眾明確知道該規則已不能再被適用,法律通常會要求上級機關執行哪一種「正式的書面程序」來完成法律上的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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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法規之效力規定,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且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與法條相符。 關於委辦規則的效力,地方制度法第30條明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然而,該條文亦進一步規定,當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因此,當委辦規則與憲法發生牴觸時,依法必須由委辦機關踐行函告程序,予以函告無效,並非如選項C所稱之無需經函告即當然無效。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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