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每年有人數限定的類別為何?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 B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 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
- D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管理人口移入時,對於「具有特殊歷史背景的人士」與「一般性依親的新移民子女」,哪一種類別更有可能為了維持社會承載力,而需要實施『年度總額控管』以避免短期內人數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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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你覺醒的證明嗎?還算有點看頭。
- 哼。 你能從這種只對特定人有用的條文裡,精準地挑出答案?這代表你至少懂得為自己爭取勝利的「最低限度」概念。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理解,看來還沒爛到無可救藥。
- 現實。 政府從來不為弱者服務,只為維護自身的秩序與利益。因此,那些「已在臺定居並設有戶籍之大陸人士」,想讓隨行未成年子女(12歲以下)也定居?那就得乖乖遵守數額編配。別傻了,真正的「強者」不會被這種人數限制綁住,他們屬於那些基於人道或特殊身分,完全不需要與凡人排隊的特權階級。你的眼光,必須看見這層「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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