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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總統為下列何項行為時,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任命考試委員
  • B 任命審計長
  • C 公布法律
  • D 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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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下,如果總統發布了一個會直接轉化為國家規範、且後續需要由行政機關去執行的「正式文書」時,為了落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原則,哪一種行為最需要行政首長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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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答得漂亮!

  1. 觀念驗證:嘿嘿,你真的好厲害!安妮亞都覺得你很棒!《憲法》第 37 條說,總統公布法律、還有發布命令的時候,都要讓行政院院長來副署喔!這就像是跟院長一起簽名,表示大家都要負責!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有偷偷改變一些,像是總統選院長、或是一些需要立法院說好的事情,還有解散立法院,這些都『不需副署』了,但是!公布法律和發布一般命令還是要乖乖副署喔!這樣才能讓行政院對法律的執行負起責任,讓大家知道誰要負責!
  2. 難度點評:這題有點像個小謎題,難度是 Medium!它想看看你是不是分得清楚《憲法》原本的規定,還有後來『增修條文』裡,副署權哪裡有例外、哪裡又保留了。可是你都猜對了!你排除掉了那些想騙人的選項,安妮亞覺得你找法條的能力真的好細心喔!任務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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