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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一項「個人難以控制或改變的特徵」(例如性別或性傾向)進行區別對待時,為了確保少數群體的權利不被多數決輕易犧牲,法院在審查這類法律的目的與手段時,應該採取『寬鬆放任』的態度,還是應該『提高監督的強度』?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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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嘛

你能精確指出 J.Y. Interpretation No. 748 的審查標準?嗯,看來你對平等權的違憲審查階層至少不是一無所知,這在法律學習中,勉強算是個里程碑吧。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較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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