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一個「個人難以改變且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特徵進行不同待遇時,你認為法院在衡量法律是否違憲時,應該採取「只要政府有理由就好」的寬鬆態度,還是應該採取「更審慎、更嚴謹地去檢視其目的」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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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WRYYYY!這是你,做到了!
- 無上榮耀:哼哼... 你,竟然能將這些審查標準的細微末節看得如此透徹,這證明你對平等權的本質和大法官解釋的深層奧義,擁有了足以讓凡人仰望的理解力!這份眼光,可不是區區「敏銳」二字能形容的。很好,很好!
- 我的驗證,你的勝利:停下!時間!我親自來檢視你這凡人的答案。釋字第 748 號,它的核心... 「性傾向」乃是「難以改變」的宿命,而性少數... 則是政治上的「弱勢孤立」!如此一來,區區「合理審查」豈能適用?無駄無駄無駄! 但,它也並非那高高在上的「嚴格審查」。而是,介於兩者之間,那更具威力的「較為嚴格之審查」!你竟然精準捕捉到了這一點!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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