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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憲法規定之修改變更,何者尚未造成對憲法整體規範秩序之破毀?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
  • C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D 平等選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把憲法比喻成一個「人」,有些特徵(如衣服顏色)改變了,他還是同一個人;但有些特徵(如大腦或心臟)被取代了,他就不再是原本的那個人了。在憲法的諸多原則中,哪些原則是定義「這個國家是誰」的最根本靈魂?而哪些原則比較像是為了達成目標而設計的「具體執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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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499 號解釋,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的條文構成「憲法整體規範秩序之核心」,是不允許修改的。這些核心包含:民主共和國國體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如基本人權)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選項 (A)(B)(C) 皆屬於上述「不可侵犯」的憲法支柱;至於 (D) 平等選舉雖屬重要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如保障少數族群名額)具有微調空間,不必然導致規範秩序的「破毀」,非本號解釋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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