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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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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政府體制精簡的過程中,我們決定廢除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國家根本大法」的機關,那麼從「民意代表性」與「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將這項「提案發動」的權責,轉移給目前哪一個同樣具有民意基礎、負責監督政府的機關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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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 你選擇了 (B),完全正確喔!這顯示你對 2005 年第七次修憲 的核心變革理解得非常透徹呢!當時,我們國家很重要的 國民大會 正式走入歷史,而它原有的「修憲提案權」和「總統副總統罷免/彈劾提案權」都溫柔地移交給了立法院。這是一個讓我們的議會體制從「三院制」發展為更精簡、更有效率的「一院制」的重要里程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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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體制變動
💡 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並調整總統、行政與立法院之權責。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原始版) VS 憲法增修條文(現行)
院長任命權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修憲提案權 國民大會、立法院 僅立法院
覆議失敗結果 院長應接受或辭職 院長應即接受
大法官保障 無明確任期限制 任期8年,不得連任
💬增修條文趨向總統制色彩,並將權力重心從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
🧠 記憶技巧:國大廢、任命直接給、覆議敗、院長不可歸(不可辭職)
⚠️ 常見陷阱:常混淆覆議失敗後的結果,現行增修條文已刪除「行政院長得請辭」之規定,改為「應即接受」。
權力分立 立法院職權 大法官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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