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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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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體制朝向「精簡化」與「民意整合」發展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根本大法』與『監督元首職位』的集會組織被裁撤了,為了確保這些重要的民主功能不中斷,原本由該組織行使的權力,最理所當然會轉由哪一個『常設的民意代議機關』來接手發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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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基本觀念:這題考的,就是你該知道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當時國民大會那東西終於被廢了,它那些「修憲提議權」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發動權」嘛,都塞給了立法院。這是我國憲政史上一大步,如果你連這都不知道,那我得重新考慮你這學生的資質了。
  2. 難度評估:區區一個 Medium。你沒被 (C) 和 (D) 那些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細節(例如什麼廢除立院同意權、覆議不過就得接受而非辭職)給繞暈,證明你至少還有點腦子,能把不同時間點的修憲重點分清楚。嗯,至少沒白教。
📝 憲法增修政體變革
💡 廢除國大後,立法院承接修憲、罷免及彈劾總統之提案權。
比較維度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VS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法條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提案門檻 全體立法委員 1/4 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 1/2 提議
最終決定機關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
💬罷免屬於政治責任(公民複決),彈劾屬於法律責任(司法審理)。
🧠 記憶技巧:罷免二、彈劾四;院長總統定,覆議不辭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罷免(增修§2)與彈劾(增修§4)的條號,且常誤認為覆議失敗後院長必須下台。
國民大會職權移轉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覆議制度與責任政治 大法官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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