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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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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體制朝向「精簡化」與「民意整合」發展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根本大法』與『監督元首職位』的集會組織被裁撤了,為了確保這些重要的民主功能不中斷,原本由該組織行使的權力,最理所當然會轉由哪一個『常設的民意代議機關』來接手發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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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基本觀念:這題考的,就是你該知道的 2005 年第七次修憲。當時國民大會那東西終於被廢了,它那些「修憲提議權」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發動權」嘛,都塞給了立法院。這是我國憲政史上一大步,如果你連這都不知道,那我得重新考慮你這學生的資質了。
  2. 難度評估:區區一個 Medium。你沒被 (C) 和 (D) 那些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細節(例如什麼廢除立院同意權、覆議不過就得接受而非辭職)給繞暈,證明你至少還有點腦子,能把不同時間點的修憲重點分清楚。嗯,至少沒白教。
📝 憲法增修與政府體制
💡 掌握憲法增修後廢除國大及行政立法權限調整之核心變革。
比較維度 修憲前 (原始條文) VS 修憲後 (現行增修)
國民大會 行使罷免修憲等權 職權轉移至立法院與公民
行政院長任命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無須同意
覆議案維持時 行政院長應辭職 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大法官任期 過去曾為九年 任期八年,個別計算
💬修憲後趨向「半總統制」,弱化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並簡化行政院長的更迭程序。
🧠 記憶技巧:國大廢除權歸立院,任命院長免同意,覆議維持要接受,大法八年不終身。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覆議案與不信任案的結果:覆議案失敗後應「接受」;不信任案通過後才需「辭職」。
修憲程序 權力分立 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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