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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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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政府層級,決定裁撤一個原本負責修憲與彈劾的機關,那麼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些攸關民意監督的權限,最有可能會移轉到哪一個常設的民意代表機關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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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 2005 年第七次修憲 的核心變動。當時為了精簡政府層級,正式 廢除國民大會,並將其原本擁有的「修憲提案權」與「總統副總統彈劾/罷免案提出權」移交至 立法院。你準確辨識出權力重組的流向,避開了關於大法官任期(仍為 8 年)與行政院長任命權(總統直接任命)的混淆陷阱,表現優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歷次修憲的關鍵細節,包含機關存廢與人事權調整。這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能區別出學生是否僅是死背,還是真正理解我國 憲政體制轉型 的脈絡。
📝 憲法增修與體制變遷
💡 掌握國民大會廢除後之職權移轉及憲法增修後之行政立法關係。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 (舊制) VS 現行增修條文 (新制)
國民大會 行使修憲、罷免與選舉權 已廢除,職權轉至立法院
行政院長任命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覆議失敗後果 院長應辭職或接受決議 院長應即接受原決議
修憲發動權 國民大會發動 立法院提出,公告後公投
💬修憲後趨向雙首長制,總統人事權擴大,並簡化行政院長任命程序。
🧠 記憶技巧:國大廢除立院接、總統任命院長直接切、覆議維持只能吞、大法八年不連任。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覆議失敗的效果(舊制可辭職,現行法僅能接受)以及誤記大法官為終身職(一般法官才是)。
修憲程序 總統人事任命權 覆議權之行使 司法院組織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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