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8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簡化政府層級,決定裁撤一個原本負責修憲與彈劾的機關,那麼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些攸關民意監督的權限,最有可能會移轉到哪一個常設的民意代表機關來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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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 2005 年第七次修憲 的核心變動。當時為了精簡政府層級,正式 廢除國民大會,並將其原本擁有的「修憲提案權」與「總統副總統彈劾/罷免案提出權」移交至 立法院。你準確辨識出權力重組的流向,避開了關於大法官任期(仍為 8 年)與行政院長任命權(總統直接任命)的混淆陷阱,表現優異!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歷次修憲的關鍵細節,包含機關存廢與人事權調整。這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能區別出學生是否僅是死背,還是真正理解我國 憲政體制轉型 的脈絡。
憲法增修與體制變遷
💡 掌握國民大會廢除後之職權移轉及憲法增修後之行政立法關係。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 (舊制) | VS | 現行增修條文 (新制) |
|---|---|---|---|
| 國民大會 | 行使修憲、罷免與選舉權 | — | 已廢除,職權轉至立法院 |
| 行政院長任命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 | 總統直接任命 |
| 覆議失敗後果 | 院長應辭職或接受決議 | — | 院長應即接受原決議 |
| 修憲發動權 | 國民大會發動 | — | 立法院提出,公告後公投 |
💬修憲後趨向雙首長制,總統人事權擴大,並簡化行政院長任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