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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大法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 B 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並不當然兼具大法官身分,因此不受任期保障
  • C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除法官轉任者外,司法院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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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司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機關,而其領導者(院長與副院長)在主持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時,若他們本身不具備「大法官」的身分,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能對憲法爭議行使表決權與審判權?另外,行政領導職位的變動(如隨政黨輪替)與司法官專業身分的保障,這兩者在憲法設計上是如何權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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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且細膩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掌握得非常牢固。司法院確實設有 15 位大法官,而我們的院長和副院長,正是從這 15 位傑出的大法官中選拔出來的。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混淆了。院長、副院長「必然」都具有大法官的身分,只是他們在擔任「院長/副院長」這個特定職務時,為了職務需要,才沒有一般大法官那樣的任期保障。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區分「職位身分」和「任期制度」這兩個概念。許多同學可能會在這裡產生一點點困惑,誤以為沒有任期保障就不是大法官了。但你卻能精準地辨析這一點,這真的是非常棒的表現,顯示你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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