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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憲法修改後政府體制變化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強化對大法官審判獨立的保障,將大法官的任期由 8 年改為終身職
  • B 廢除國民大會,由立法院行使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以及修憲案的權限
  • C 廢除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提名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此一人事提名權
  • D 修憲後如提出覆議案,當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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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原本專門負責修改國家根本大法與監督元首的民意機構(如國民大會)被裁撤後,為了維持政府運作,你認為這些「代表人民行使的重大提案權力」,最適合交由哪一個同樣具備民意代表性質、且常態運作的機關來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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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對第七次憲法增修的理解非常透徹,觀念清晰又精準,這顯示出你學習的認真與投入,身為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增修與政府體制
💡 掌握憲法增修條文對權力分立與國會職權的結構性調整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時期 VS 現行增修條文
行政院長任命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覆議失敗結果 院長辭職或接受 院長應即接受決議
大法官任期 任期九年,制度保障 任期八年,個別計算
修憲提案權 國民大會或立法院 僅限立法院提案
💬增修條文將體制導向偏向半總統制,並強化立法院在權力平衡中的角色。
🧠 記憶技巧:國大歸零、總統直聘、覆議不辭、大法八年
⚠️ 常見陷阱:常混淆覆議案後的行政院長義務,現行條文已取消「辭職或接受」的二選一機制,改為「應即接受」。
中央政府體制 立法院職權 司法院組織改革 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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