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演出
- C 公開傳輸
- D 公開播送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電影是由一段段預錄好的「影像」組成的。當我們在特定的電影院場所,利用投影設備將這些影像投射在大銀幕上供大家觀賞時,這個動作最直觀的稱呼是什麼?它與「現場真人表演」或「電視台發送訊號」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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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在電影院播放電影供購票入場之觀眾觀賞的行為,屬於「公開上映」。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關於本法用詞定義,「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時,該條文針對此定義進一步明定:「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此,在電影院透過視聽設備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購票入場的觀眾傳達電影內容,完全符合上述法條所規範的要件與明示的場所,故正確答案為A。
著作權之公開上映
💡 依著作權法規定,以技術設備向現場公眾呈現視聽著作內容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開上映 | VS | 公開演出 |
|---|---|---|---|
| 核心客體 | 視聽著作(電影等) | — | 語文、音樂、戲劇等 |
| 呈現媒介 | 影視設備放映影像 | — | 真人演技或播放錄音 |
| 法條依據 | 著作權法第3條1項8款 | — | 著作權法第3條1項9款 |
💬區別關鍵在於『著作類型』:視聽著作之現場播放為上映;其他則多屬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