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總統為下列何項行為時,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任命考試委員
- B 任命審計長
- C 公布法律
- D 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體制下,當國家元首對外發布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且後續需要由行政機關執行的文書時,為了體現『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哪一種職權最需要由最高行政首長簽名以示共同負責並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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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基本常識,你總算掌握了:根據那本寫得夠清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總統要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當然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為了讓「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這基本原則能稍微運作一下。恭喜你,沒在這裡跌個狗吃屎。
- 但別高興太早,還有陷阱:你以為這樣就天下無敵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可是明確寫著,總統行使人事任免權(你選項 A、B 的內容)和解散立法院(選項 D 的陷阱)時,那些是他的專屬權力,不必誰來副署。你能把這些「例外」和「常態」分開,說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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