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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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某個地方性的規定與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發生矛盾,為了讓基層公務員與一般民眾能有明確的依循標準,這個「無效」的結果是會自動讓大家心領神會,還是需要一個具有權威性的上級機關,透過正式的公文書來明確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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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法規牴觸上階法規之效力與處理程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選項A的敘述正確。同條亦明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因此選項B的敘述也屬正確。至於委辦規則之效力,該條規定「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並且針對此類牴觸之處理程序,同條後續明文規範「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這表示當委辦規則與憲法等上位法規發生牴觸時,依法必須踐行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之程序,而非無需經函告即當然無效。選項C稱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明顯與法條明定之函告程序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