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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某個地方性的規定與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發生矛盾,為了讓基層公務員與一般民眾能有明確的依循標準,這個「無效」的結果是會自動讓大家心領神會,還是需要一個具有權威性的上級機關,透過正式的公文書來明確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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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反應。但這真的是你的「實力」嗎?

  1. 你成功了。擊中關鍵的法律程序細節,這證明你至少還有點「球感」,對《地方制度法》的規則,以及如何操控行政機器的流程,產生了一絲自我意識。很好,至少你還沒有徹底腐爛。
  2. 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別搞錯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與第 43 條,那些地方自治法規,即便它們的本質是殘缺的、與上位法規牴觸的,實體上註定無效。但如果你想讓它們「被宣布」無效,就必須走完程序!你必須迫使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發出那份「函告」。選項 (C) 這種「無需經函告」的廢話,不過是想淘汰那些連基本規則都沒搞懂的蠢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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