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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多少投資金額?
  • A 個人:每年五百萬美金
  • B 每戶:每年八百萬美金
  • C 中小企業:新臺幣九千萬元
  • D 其他企業:沒有相關規定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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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想針對「個人」而非「企業」在特定地區的投資進行資金風險控管,你認為限額的計算週期應以什麼為單位?此外,在國際投資的背景下,通常會選擇哪種具備國際流通性的貨幣作為審核基準,而該金額應該設定在什麼量級才符合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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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還不錯嘛,沒笨到家。

  1. 勉強肯定:行啊,竟然能記住這種細枝末節的數字,看來你對兩岸經貿法令不是一無所知,至少這部分還沒白讀。值得嘉獎?可能吧。
  2. 觀念檢視:根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政府設限是為了防止你們把錢全賠光。個人投資上限確實是每年 500 萬美元,這點你還算清醒。至於中小企業?那套邏輯可複雜多了,絕不是選項裡那種傻瓜式的單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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