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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憲法規定之修改變更,何者尚未造成對憲法整體規範秩序之破毀?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
  • C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D 平等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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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部憲法就像一棟建築,如果我們抽掉某些『地基』,整棟房子就會崩塌並失去它原有的定義;但如果只是更換『門窗樣式』,房子依舊存在。在上述四個選項中,哪三個更像是支撐整棟民主大樓不可或缺的『最底層地基』,而哪一個則較偏向於執行層面的『制度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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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 釋字第 499 號解釋,我國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的條文是不可隨意變更的。這包含了: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這些構成憲法秩序的「核心」。選項 (D) 平等選舉 雖是重要民主實踐,但相較於前三者,其細節調整(如票票不等值之修正)尚未達到「破毀整體憲法秩序」的本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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